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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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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企业及员工的一些难以界定的劳动争议问题,终于将有法可依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作出了如下新规定:
4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界定,有了新法新规定; 4拖欠工资争议(几种情形)有了新法新规定; 4劳动者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有了新法新规定;
4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几种纠纷,法律有了明确规定; 4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已有了法律保护; 4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有了新法新规定;
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有了新法新规定; 4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是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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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良奎 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原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迄今为止处理过两千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目前担任了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华强集团、长城国际、珀金埃尔默、华丝股份、UT-starcom、迈瑞股份、捷家宝电器、太古可口可乐、深圳建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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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及主管、办公室主任、员工关系主管、劳资专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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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时间:2006年9月22日 星期五 14:00-17:00 举办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东航天立业大厦成人教育中心 课程费用:500元/人 (包含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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