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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丝网围墙不能完美保护商业秘密
——谈《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之法律困境
对于处于竞争激烈境地的企业而言,建立一道围墙,以保护其竞争优势和商业秘密的外泄,是被迫采取的救济措施。然而,这道围墙并非铜墙铁壁,也非钢筋水泥,蚊蝇都难以穿过。这道围墙最多是“小人”可以没难度穿横的铁丝网制成的。
之所以将企业保护自己的商业竞争优势比喻得如此不堪一击,是因为“商业秘密”本身的概念与一般性商业信息的界限不是黑白得十分清晰,在像美国这样具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及其侵权法体系的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很多空隙,那么,在尚没有“商业秘密法”的我国,就更加有难度。因而,企业只有基本掌握商业秘密及其侵权的法律知识,才能对本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商业重要信息及其等级做出明确的划分,并做相应的不同的保护措施。
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应该考虑到如下几点:
1、这个信息在本企业以外,是否被人掌握或利用?
2、这个信息在本企业内是否被雇员所掌握?什么样的雇员掌握了,掌握到了什么程度?
3、这个信息对于本企业及竞争对手的价值如何?
4、这个信息在开发时做出了那些付出?这些付出的价值是多少?
5、他人在正当手段的情况下,获得或复制该信息的难易程度如何?
商业秘密是指由一个企业所占有和使用的,有足够商业价值的,能够提供他人所没有的实际的或现有商业优势的信息,这些信息是保密的。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的第1条4款规定,商业秘密是不被公知的并且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保护的信息。
这里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对某个企业而言的“商业秘密”,一定是被该企业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的信息。“合理保护”的法定要件是不仅有保密的“意图”,更重要的是为保密所采取的各种努力行为,这些行为是系统的和完整的,这其中包括在公司广告性的宣传文件中予以的严格保密;对分配计划和销售战略的保密;与雇员签订了保密协议。然而,仅有这些措施还是不够的。对一个特定的企业而言,其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是全方位的。这种系统性是要让法官足以确信,该企业为之付出了努力和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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