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费者协会:“谢绝自带酒水”仍属霸王条款
“餐饮企业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永远都属于霸王条款。”云南省消费者协会黄先生称。
对于《规范》中关于开瓶费的规定,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虽然《规范》默许了餐饮企业以一种“规范”的方式收取开瓶费——即在收费之前予以明示,但是这种“默许”并不能成为餐饮企业乱收费的借口,而消费者如果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依然可以向消协投诉。
“相对于以前胡乱收费的情形,《规范》明文要求餐饮企业将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在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这在规范餐饮企业收费上无疑是一种进步。”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黄先生首先对《规范》表示肯定,但他认为,明示时,餐饮企业不仅应该将开瓶费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标出,还应该在顾客消费前再次予以提醒,以便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得到餐饮企业的提醒后,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而如果消费者在消费前没有看到相关提示,也没有得到店方的提醒,事后有权拒绝支付开瓶费。
昆明律师 消费者可“用脚投票”
对于《规范》,昆明律师张宏雷认为这是一个平衡多方利益后的体现。张宏雷表示,不允许收取开瓶费对咖啡厅、冷饮店等特殊餐饮企业,无疑将遭受毁灭性打击。也没有哪条法律说不能收取开瓶费,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民法原则,餐饮企业公示收取开瓶费也是合理的。
张宏雷同时指出,目前餐饮市场是充分竞争市场,消费者同样有选择的权利,“用脚投票”,拒绝在这里消费。毕竟餐饮企业不是垄断企业,市场可选择性非常大。企业受到市场惩罚后,也会再考虑是否收取开瓶费。
“《规范》只是一个行业标准,法律效力不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如果餐饮企业以“消费陷阱”等不合理的方式来收取开瓶费,消费者就应该以侵害自身的公平交易权来起诉。”张宏雷强调。 记者廖治国 章荣来 实习生杨巧
为开瓶费而战
2001年7月15日晚,广州市民曲先生被白云区某酒楼收取了开瓶费20元。曲先生认为酒楼严重侵权,因此诉至法院,当年8月27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令酒楼返还20元“开瓶费”。
2006年9月13日,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北京海淀法院最终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
2006年3月19日,沈阳人吕女士在大连市一家鱼头泡饼店请朋友吃饭,因一瓶价值50多元的红酒,被酒店收取100元的开瓶费,并开具了写有开瓶费项目的正规发票。一顿饭才消费了280元却另外花了100元开瓶费,吕女士将这家酒店告上法庭,欲讨回100元开瓶费和1元的精神赔偿,而其聘请律师的费用就达4200元。
2006年3月21日,四川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省首例开瓶费案。去年11月26日中午,成都市民冯女士因“仅仅只是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后,没有像大多数消费者那样选择沉默,一怒之下将饭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协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
来源:都市时报